梧州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 言
梧州学院是一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多科性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梧州学院的前身是创办于1985年的广西大学梧州分校。2003年10月,原梧州市教育学院、原梧州师范学校并入广西大学梧州分校。2006年2月,教育部批准,在广西大学梧州分校的基础上建立梧州学院,实行“区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2021年11月,学校管理体制调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自治区教育厅。
梧州学院办学历史可分为三个时期:三校分立发展期、三校合并的广西大学梧州分校时期以及升格为本科院校的梧州学院时期。
三校分立发展期(1905—1985年)。梧州师范学校创办于清末,是广西历史最悠久的师范学校之一。1905年,清政府在梧州城东门外的冰井寺(现为梧州第二中学校址),开办广西第一间师范学堂,名为梧州师范讲习所。后历经四府师范学堂——广西省立第—师范学校——浔梧郁师范学校——广西梧州师范学校。
梧州市教育学院前身是1956年2月创办的梧州市教师进修学院,期间两度停办。1977年恢复办学,称“七·二一”大学。1984年7月,经国家教委批准备案,梧州市教师进修学院定名为梧州市教育学院。
三校合并的广西大学梧州分校时期(1985—2006年)。198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广西大学梧州分校。1985年8月上旬,广西大学梧州分校正式成立。2003年10月,梧州市教育学院、梧州师范学校并入广西大学梧州分校,组建新的广西大学梧州分校。
梧州学院(2006—至今)。2006年2月,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梧州学院的通知》(教发函〔2006〕121号),“同意在广西大学梧州分校的基础上建立梧州学院”,明确梧州学院是一所本科性质的多科性综合大学。2006年12月8日,举行“申本”庆典大会暨梧州学院揭牌仪式。
梧州学院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人才为支撑,以服务求发展”的办学理念,立足梧州,面向两广,辐射东南亚,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按照“实基础、适口径、重能力、能创新”的要求,培养人文素养良好、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适应社会需要、富有实干精神和较强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形成“紧贴业界,校地协同,东融西联,通江达海”的办学特色,致力建成特色鲜明的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梧州学院,简称“梧院”;英文名称为Wuzhou University,缩写为WZU;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富民三路82号,邮政编码为543002,官方网址为http://www.gxuwz.edu.cn。
第四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坚持学校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农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和监督、社会参与为基本治理结构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一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多科性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依法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八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继续教育,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办学。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培养方案及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并依法制定学位授予办法;
(三)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等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和实施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五)依法自主与国内外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交流和合作;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和经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保障权利行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创造自由、平等、公正的育人环境。建立健全保障学术自由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质询制度、问责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建设发展提供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扩大社会合作,争取社会支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校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学生权益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对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招收、教育、管理外国留学生。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三)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对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各类资助;
(六)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三)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务,不断完善教育教学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或遭遇突发变故的学生提供帮助,支持其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机构,健全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条 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福利、评优评奖、处理、处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树立良好师德师风,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维护学术尊严,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遵守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引导、鼓励教师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尊重教师在科学研究领域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师德为上,注重师德激励与考核。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受处分或者处理期间,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相应资格、资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学术研究、进修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责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梧州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称为“全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为“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主持学校党的委员会工作,讨论决定党的委员会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梧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设立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校长助理。
第三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有: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常委会)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参加会议,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校工会主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指定一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由校长或主持会议的校领导确定。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相关事项。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保障会议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设立相关行政机构,保证工作落实。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或决定下列事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
(二)评定以下事项: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对下列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其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主要职权是:
(一)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查学位申请资格,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其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运行、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提供决策咨询。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会议决议。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发展问题的决策;
(二)参与讨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和事务服务的有关规章制度修订等事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五)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团;
(六)征集、汇总提案,递交提案报告并反馈相关提案的处理情况;
(七)讨论、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学校党委授权学校团委对学生组织和团体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发展作贡献。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并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对等、动态适应的原则,明确学校和二级学院的权限,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办学自主权。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和授权实行自主管理,主要职权是:
(一)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
(五)按照学校规定建立健全内设机构;
(六)按照学校规定负责本学院人事聘任与管理;
(七)在学校指导下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负责本学院内部事务、资产和财务管理;
(九)负责本学院社会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在干部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本学院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依规履行职责。
二级学院党委会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相关事项。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决定本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文化建设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相关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履行本学院相关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三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等机构的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二级学院模式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财务规章制度,集中财务收支预算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
第五十七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学校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
第六十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依法设立校地合作机构,开展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决策咨询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活动,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办学需要依法成立理事会、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分别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是由学校名称和图案组成的圆形徽标,以深蓝为主色调。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博学,求是创新”。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风为“厚道豁达,实干细致”。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梧州学院校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制度,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制订或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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