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加强对其应缴费用的认识,履行缴费义务。
第三条 学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各类收费对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等。
第四条 学校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法合规、公开公平。
第五条 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收费管理组织和原则
第六条 财务处是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由财务处全面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执行。财务处主要负责收费工作的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和数据管理。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学生收费工作的协同管控。
第七条 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校内各单位收费都必须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学校在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时,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八条 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备案,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第九条 学校各类收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
(二)学校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原则。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严禁校内单位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三章 收费项目与方式
第十条 事业性收费项目:学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范围执行。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方式,实行学年制收费或学分制收费管理:
(一)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按核准的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前,按核准的测算标准预交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取得选课资格。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对于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按不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收取重新学习费用。
(三)学费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在不转专业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转专业后按所转专业同班同学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事业性收费项目:住宿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范围执行。不同的住宿条件,根据核准的相应标准收费。学生入学前住宿安排未定的,预收住宿费,学生到校后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再按学生所住宿舍的实际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暂收款项、代收费项目。由发生此项收费的相关部门(单位)向财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财务处报有关部门备案后,按实际情况收取。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发生此项收费的相关部门(单位)或管理部门提交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收费理由和文件(或合同)依据或有关成本测算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处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按实际情况收取。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各项代收费用按照成本原则收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依据教育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采取网上缴费平台扫码交费和刷卡交费的方式收费。学校财务处于新学年开学前,将新学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内容发布在校园网上,并通知二级学院,再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向学生传达。新生缴费的方式,以学校招生部门印发的入学须知书面告知。
第四章 缓缴条件、手续与措施
第十六条 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符合生源地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应主动申请生源地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或基本生活费,学生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学生工作处要及时提供学生生源地贷款名单、班别、学号、金额、到账时间等信息给财务处,配合财务处完成学费催缴工作。
(二)学生获有相关学费补偿的,应首先用于缴纳学杂费,如:入伍代偿、公费师范生、困难补助、特别贫困生学费减免等,并由学生工作处或二级学院提供名单、补偿金额等相关材料给财务处进行登记备案。
(三)没有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以及没有获得相关学费补偿的欠费学生,学生本人需填写《梧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经该生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学院领导审批后,交学生工作处审查核实,签署批准意见后,把获批学生的申请表交财务处。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个月,超过期限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催收。
第十七条 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手续未获批准或缓缴期已过但不续办缓缴手续的,按恶意欠费处理。
第五章 催缴管理及欠费处理
第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指导、协调、配合学费清缴工作。各二级学院是学费清缴工作的主体,二级学院党政一把手是学生学费催缴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是学生学费催缴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财务处定期将欠费学生名单及欠费金额报送给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由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追缴。各学院应加强对欠费学生的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清缴所欠费用。
第二十条 对学生未申请助学贷款、未获有相关学费补偿以及未办理缓交手续,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的,视为恶意欠费,学校将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由二级学院将欠费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予以催缴;
(二)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二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的规定,凡恶意不缴纳学杂费者,不予学籍注册;
(三)不得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不得使用学校提供的一切教育教学资源;
(四)不得享受奖(助)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等补贴;
(五)取消各类评先评优的参评资格,不得在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
(六)暂缓办理调档和离校手续,不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七)暂缓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六章 退费与手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因提前毕业、退学、转学、死亡等原因而中止学业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按月计退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原则上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以学校批文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住宿费以宿舍管理部门或辅导员提供的退宿时间计退。在校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按学分制退费。学分学费由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核定该生在校期间应修总学分扣除已取得的实际学分结算学费计算应退学费金额,并提供书面文件给财务处办理退费。
第二十四条 各种服务性收费、暂收款和代收费退费按实际发生情况据实结算。
第二十五条 办理退费时,学生本人应持有相关批文、缴费收据、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或银行卡号等材料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有相关批文、当事人缴费收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当事人银行卡复印件或银行卡号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自批准退学、转学等下文之日起六个月内,学生未到财务处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退费,之后不得再办理退费。
第二十七条 因调整专业、宿舍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又已缴交了学费、住宿费,导致已缴金额超过应缴金额的,由财务处在年底集中办理退费;如需申请提前退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申请,交二级学院签字批准后到财务处按规定办理退回多缴费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的学费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不办理退费,待复学时再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学费、住宿费。
(一)按学年制收费管理的学生,复学后就读于原年级的,不再收取本学年学费;复学后进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按该年级收费标准收费,其已缴纳的学费按休学当学年在校时间比例据实结算。
(二)按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生,复学后按所选课程的实际情况结算学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的时间起点,以实际办妥休学手续的时间为准;学生复学的时间起点,以实际办妥复学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涉及收费变动的情况,由教务处书面通知财务处后,学生本人持有关休学或复学证明及本人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收费结转或缴费的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涉及本办法未包含或未提及的学校其他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梧州学院收费管理办法》(梧院发〔200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梧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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