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梧州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学院
2020年6月25日
梧州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梧州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梧州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梧州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维护学校学术声誉,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人才培养,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二级组织,分别为校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组,秘书组设在科研处办公室。秘书组设秘书长1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任命。
第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基层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基层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基层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四) 德才兼备、身体健康、学术活跃,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定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 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 审议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 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六) 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
(七) 审定学术道德规范、争议处理规则;
(八) 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 评定或推荐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成果和奖项;
(十) 评定高层次人才、拟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
(十一) 受学校委托,对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科研经费预算、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十二) 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 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 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委员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以上(含2/3)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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