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梧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经学校2020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梧州学院
2020年10月17日
梧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梧州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分两种情形:
(一)在教育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申请辅修专业学位的,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成绩(任意性选修课除外)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平均学分绩点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下同)以上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在教育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但参军、创业等上级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除外),修完其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中的课程设计、专业实习等),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但所获得学分或学分绩点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在教育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回学校办理手续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或课程重修(也可以是实践教学环节中的课程设计、专业实习等的重修),达到毕业条件,且其课程学习成绩(任意性选修课除外)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不符合第三条规定者,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以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参加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含自治区、直辖市等同等级别,下同)二等奖以上(个人获奖或集体获奖但申请者排名前三)、国家级三等奖以上(个人获奖或集体获奖但申请者排名前五)奖励者。各类获奖中,金奖以及上奖励认定为“一等奖”、银奖认定为“二等奖”、铜奖认定为“三等奖”、铜奖以下的奖项以及荣誉类的奖项不作为申请学位的依据。
(二)参加省部级(含全国性比赛的广西赛区选拔赛)文艺、体育比赛(含艺术展演),组委会以名次颁奖时,获得个人前六名或集体前四名(申请者个人是按组委会要求上报的正式选手之一)奖励者;参加全国性文艺、体育比赛(含艺术展演),组委会以名次颁奖时,获得个人前十名或集体前八名(申请者个人是按组委会要求上报的正式选手之一)奖励者。如果所参加的比赛以金、银、铜奖或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颁奖,申请者个人是按组委会要求上报的正式选手之一,且满足(一)中相应等级要求的,申请者的获奖可以作为申请学位的条件。所有荣誉类奖项不作为申请学位的依据。
(三)基本修业年限结束时课程(任意性选修课除外)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者。
(四)基本修业年限结束时被录取为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持录取通知书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服完兵役,在校期间服完兵役或者毕业时应征入伍,并持相关证书者。
(六)基本修业年限结束时被“西部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三支一扶”“士官直招计划”“大学生村官”等基层计划项目录取并持录取通知书者。
(七)在校期间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
属于第(四)到第(七)款之情形,但暂未取得指定证书的原件者,可出具证书发放单位的证明原件或官方信息公示平台的公示结果等能证明事实真实性的材料。申请者以欺骗等非法方式申请学位,被证实的,学校可按规定停止为其办理学位审核手续。
(八)通过国家人社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与所学专业相关度高且能体现申请者专业学术水平的资格考试,并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者。上级国家机关下设的考试组织机构,在制订考试组织管理办法的时候规定,已通过考试的考生领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时,要以相应学士学位作为先决条件的除外(例如,要求考生必须持有学士以上学位证书方能领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
(九)申请人主持或参与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时,如果专利权人为梧州学院且申请人在发明人列表中排名前三,经二级学院专家组认定,发明专利的专业相关度高,申请人的直接工作量充足,可以作为学位申请依据者。
(十)申请人主持或参与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如果著作权人为梧州学院和相关个人且申请人在著作权人列表中排名前三,软件的有效功能代码总量超过一万行,经二级学院专家组认定,软件的专业相关度高,申请人的直接工作量充足,可以作为学位申请依据者。
(十一)独立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为梧州学院且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校内导师署名第一作者时,申请者可以是第二作者),在中文核心或以上学术刊物(不能是增刊也不能是会议论文集)发表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知网(CNKI)收录,经二级学院专家组审核(有条件的应该进行答辩,外文论文必须先由作者翻译为中文后呈二级学院专家组审核),认为学术论文的专业相关度高且申请人的直接工作量充足,可以作为学位申请依据者。
(十二)独立完成单位或梧州学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申请人作为独立作者或排名前三的作者,正式公开出版专业相关的专著(或其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除外),经二级学院专家组认定,申请人的直接工作量充足,可以作为学位申请依据者。
属于第(八)至第(十二)款之情形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二级学院的认定材料后,必须先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可申请上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的,才能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依据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二级学院专家组(三人或以上,人数取奇数)必须对学生属于第(八)至第(十二)款的详细情况进行论述并出具认定结论。对于第(八)至第(十二)款的具体情形,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就该情形进行集中讨论,以决议的形式进行统一论述(决议中应包含需论述的全部要点和结论),并根据决议对相应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进行认定(每份申请材料均需要附决议的复印件)。
(十三)普通全日制非外语类本科专业毕业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者。
(十四)普通全日制外语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参加其主修专业所属外语的四级或八级考试(如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TEM-8等),成绩合格以上者。
第五条 虽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的规定,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三条,也不符合第四条规定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者;
(三)在校期间累计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纪律处分者。
(四)在校期间受过一项以上(含一项)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且在申请学位前尚未解除者。
(五)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且学校持相关材料者。
(六)存在学位论文作假或其它学术不端行为被处理者。
(七)未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取得申请学士学位资格者。
(八)其它按规定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学位;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因违反招生政策、学籍管理政策而被撤销与学位对应的学历证书者;
(二)通过学位论文作假或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隐瞒证据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取得学位者;
(三)申请者以第四条第(五)或第(六)款的情形取得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取得学位,但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者;
(四)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必须撤销其学位者。
第三章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二级学院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
第八条 校内开设本科专业的二级部门成立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与副主席各1人,委员5-9人(取奇数)。根据工作需要,各学位分委员会可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分委员会的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以依职务替代原则自动成为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的),委员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正式任职。
第九条 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研究、审核、决定本部门学士学位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组织学士学位授予学科的专业申报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等工作;
(三)负责对本部门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受理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部门公示,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研究解决本部门学士学位复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研究本部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六)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学校学位评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分别提出各专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上述名单在所在二级学院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内学生对名单有异议的可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二级学院分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诉材料进行复议。原则上学校每年开展两次学位授予工作,二级学院于每年5月或9月将拟授予学士学位、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和学士学位复议材料(含名单和处理建议)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核结果和相关支撑材料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适时对拟授予学士学位、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学士学位复议材料进行审议。
审议会议须有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开会。原则上主席必须参加会议,主席不能与会时必须书面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会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该就提请审议的材料进行详细说明,之后进行表决并出具会议决议。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不含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表决决议依据表决结果出具。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未被公示授予学士学位者或其他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署申请者真实姓名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出现异议的,按异议处理结果或复议结果另行办理审核和发证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对于2017级、2018级、2019级学生,学校颁布2016版《梧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9版《梧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0版《梧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三个文件同时兼顾有效,适用从旧从轻原则。从2020级学生及以后学生,严格执行2020版《梧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版《梧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2019版《梧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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