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规则
文章类型:学校基本信息  来源:党委(校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9-26  点击次数:10070

2014年1月,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3月1日正式实施。3月5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政法厅2014[1]1号)。

根据《规程》重要精神以及《通知》全面贯彻落实的基本要求,当前我校急需做好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学校学术委员会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落实学术委员会职权

1.尽快调整我校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形成统一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框架。根据《规则》、《通知》的有关要求,可以对现有的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机构的职能和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整合为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也可以保留有关学术组织的独立地位,但要调整相应职能,明确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保留独立设置,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涉及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事项,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2.按照《规程》,及时调整学校学术事项和相关事务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切实尊重和落实学术委员会的职权。此外,还要落实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人员、场地、经费等条件。

二、按照《规程》对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规则与《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学术委员会条件,并尽快确立我校学术委员会机构与成员

按照《规程》与《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明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要遵循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保证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公正性。遵循教授治学、尊重学术、鼓励创新的原则,健全学术委员会名额分配、产生程序、增补办法等制度,完善换届规则。

三、按照《规程》要求(第5条),结合学校实际,在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基础上,明确学术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事项

1.学校应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2.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规程》第六条规定,“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3.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规程》第七条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必备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4.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规程》第八条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3.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5.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规程》第十条规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结合实际规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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