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梧州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类型:学校基本信息  来源:党委(校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1-19  点击次数:9954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党委同意,现将《梧州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梧州学院委员会  

                             2019年1月19日   

梧州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规定

 

为促进学校文化的发展和繁荣,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各级出版物在学校发展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和新闻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办法所指校内出版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群团组织、班级和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创办的,如通讯类的报纸、刊物等内部出版物。

二、各单位、各部门、群团组织、班级、学生社团创办的各种报刊,其征稿内容及方式、发行范围、出版周期、编辑人员的选定、经费来源等内容,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核准后方可编辑、出版、交流、发行。

三、各部门、群团组织负责人,各二级学院书记为出版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联合出版物的第一责任人由合作部门选定。第一责任人对出版物负全部责任。

四、校内出版刊物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新闻宣传的有关纪律和规定。内容健康向上,以正面引导和宣传为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以有利于学校发展和校园文化的繁荣为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诽谤。刊物的主编和作者应对其作品负责。

五、学校党委宣传部是办理校内出版物登记、审批、备案、宏观指导和注销取缔的管理职能部门。每期出版后,须送一份至学校党委宣传部备存档案。

六、未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核准的各类校内报刊、出版物,均应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七、各类校内出版物原则上在校内赠阅、交流,不得擅自向校外散发。需向校外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发送和交流的报刊、出版物,应事先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交流,如未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擅自发布者,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影响者,对第一责任人和作者做出相应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出版物,除了立即予以取缔外,还应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八、对于内容与质量存在问题的出版物,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成效不大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将予以注销或取缔。

九、校内出版物一律不准刊登商业性广告。

十、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梧州学院校内出版物审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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