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广西教育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外国来桂留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外国留学生守则
(一)维护和增进留学生所在国人民和中国人民的团结和友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法律、法令,尊重中国人民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颁发的第9号文《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四)勤奋学习,严谨治学。
(五)注意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六)注意文明礼貌,尊重他人。
(七)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二、学籍及学习管理
(一)学籍管理
1. 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与中国学生趋同管理。
2. 对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留学生,由学校决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3. 对遵守校纪、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学校可给予奖励和表彰。
4. 学校严格执行各项考勤考试制度。各类留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及格,学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位者,依法颁发学位证书。
5. 升级、留(降)级、退学
(1)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且未达留(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2)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降)级学生必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3)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下达书面警示及至退学处理:
①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三门次或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连同以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三门次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书面警示。
②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次或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连同以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四门次者,给予留级。
③ 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五门次以上(含五门次)或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连同以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五门次以上(含五门次)者,给予退学。
④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
⑤凡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⑥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给予退学。
⑦在校期间(毕业学年除外)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在本条的款项中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次,公共体育课、任选课、辅修课程不及格课程不计算在内。
(4)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5)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学习管理
1.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服从教师的安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2.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课。无故旷课者,不予补课。对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在课堂内喧哗或吸烟。
4.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者,须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凡不需离开梧州市的,在3天以内的病假或事假可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须由二级学院领导和国交处领导批准。凡需离开梧州市的,必须提前四天报给辅导员并按规定填写好请假条,然后经得二级学院领导、国交处领导及分管的校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开。
5.学习期间不得请假外出旅游或访友。
6.留学生所在国的节日,学校不放假,如须请假应事前向学校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
7.遵守考试纪律。无故缺考一般不予补考。凡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记零分。
8.留学生所持的学生证、阅览证和借书证在毕业或离校前退还学校。
9.留学生凭借书证到图书馆借阅我国公开发行的图书,如因特殊专业需要查阅内部资料,须经二级学院、图书馆领导批准。如将所借图书丢失,需按图书馆规定进行赔偿。
10.留学生因专业学习需要外出调查,应由本人提交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并提交学校国际交流处备案。
11.留学生完成某一阶段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成绩,按学校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书。
12.每学期期末,根据学习成绩、考勤、遵纪守法情况、参加学校活动情况等条件,按10%的比例,评选奖学金。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
三、 校园管理
(一)留学生须遵守《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二)学校允许留学生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国庆日、独立日等庆祝活动,但举办前必须报请学校批准。
(三)留学生在校内张贴告示、通知、广告、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当获得学校国交处、宣传部等部门批准,张贴物应张贴在指定地点。
(四)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外国留学生的宗教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五)学校加强对留学生宿舍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
(六)留学生邀请外国使(领)馆人员、记者等到校与本国或其他国家留学生组织活动,必须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生活管理
(一)留学生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宿舍住宿,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律不准外宿。擅自外宿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留学生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允许夜不归宿和私自在外租房。学校规定周一至周五须在23:00前回宿舍休息;周末或节假日回宿舍休息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4:00。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回宿舍者,应该凭学生出入证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后方能进入。禁止私自爬墙进入宿舍。一学期无故晚归累计五次(含五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无故夜不归宿累计二(含二次)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屋居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要按学校指定的住房住宿,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调换。
(四)室内无人时,必须关好门窗,确认关好后才能离开,以免造成财物丢失。如因个人大意未关好门窗导致财务丢失的,公共财务应由责任人按价赔偿。
(五)要爱护住房内部设备,不得私自拆卸,不得擅自改变或布设电源插座。损坏或遗失公物要照价赔偿。
(六)如有外来人员来访需要进入留学生宿舍的,校内学生需带上学生证或身份证并经宿舍管理员登记并同意后方能进入。当探访完毕,应在登记本上注明离开时间。严禁非法擅自闯入学生宿舍。(来访时间:校内生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校外生不得超过晚上9点半点)
(七)宿舍内不得留宿任何客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宿同性外来人员,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发生失窃等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及相关责任。
(八)学生经请假离开学校,要在离开学校前告知同学、老师或宿舍管理人员,并按时返回学校。
(九)各宿舍应设立舍长,具体负责本宿舍的日常事务。在每晚熄灯后负责清点本宿舍学生人数,如发现未归者,应该马上告诉辅导员或班主任。发现本宿舍同学中有心理、行为异常者,也应该及时将其情况告诉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
(十)保持公寓内卫生整洁,环境舒适,生活用具应放置整齐。不得在墙壁门窗上乱涂乱画;不得用脚踢门、踩墙;不得在公寓内外踢、拍各种球类;不得张贴各类字画及宣传品和广告品;不得随地吐痰、扔纸屑、烟头;严禁向窗外掷废弃物。不得在休息时间开大音响、高声喧哗、有碍他人休息学习的活动。如若违反以上规定经劝告,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
(十一)宿舍内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学校管理人员如发现学生宿舍中有摆放或使用上述电热用具的现象,可以责令物品所有者立即将违规物品带离学校或交由学校总务处代为存放,学生回国时可提前3天申请取回。加强防火、防盗、触电等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公寓内不得私拉电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各种炉具、电器等做饭。酿成火灾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根据情节严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不允许打架斗殴。打架斗殴者,除负担相应人员医疗费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煽动、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教唆或胁迫他人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打架斗殴者提供凶器或其它形式的帮助,但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持械威胁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持械打人,对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不准酗酒。凡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四)由学校组织的旅游参观、外事活动,由学校派车接送,其余用车,均由本人缴付所需费用。
(十五)外国留学生的邮件包裹,由本人到邮局自行领取;因私需要的飞机票、车票、船票,由本人自行购买。如需要学校国际交流处代取包裹或代购飞机票、车票、船票及其他服务者,均按相关机构的规定代收手续费。
(十六)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财产安全等规定;因违反规定或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留学生本人自负.留学生严禁吸毒,赌博,嫖娼等不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有酗酒等不良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限期离校出境。
(十七)凡需到中国非开放地区旅游、参观、考察者,要提前三个月向学校国际交流处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前往;到开放地区者,应向学校国际交流处报告和备案。
(十八)按计划已完成学业的留学生,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办理手续,并按时离校,离校后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再返校住宿。
(十九)对无视校纪、破坏公共财物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外国留学生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危害我国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或严重损害他人利益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外国留学生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执照的,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驾驶汽车或摩托车,违者一切责任自负。
(二十二)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可按我校规定参加适合的社会实践活动。
五、收费管理
(一)留学生到校报到和注册时,须在入学15天以内向学校一次性交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书费等费,逾期不交者须交滞纳金,金额为所交学费的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规定,收费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未交费者不安排上课,也不得在学校住宿。
(二)由于本人原因转学、中途退学的留学生,已缴学费均不退还。
(三)留学生应按规定交纳房间住宿押金200-400元人民币(离校退房时退还)。
(四)留学生宿舍的水、电使用按留学生公寓水、电使用办法执行。外国留学生须缴纳的水电费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五)留学生的伙食费、医疗费、电话费、收发电传费、网络费、保险费、假期旅游费均自理。
(六)留学生进行学习计划外的实验、实习、调查、考察、专业参观等,所需费用(包括陪同人员的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七)按照校际交流协议交换来校学习的留学生,所需费用均按签订的有关协议办理。
六、签证管理
(一)外国留学生一律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 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二)留学生报到后,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卫生检疫和办理居留手续。
梧州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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